报道称,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对于这一点,一位“国企专家”解释道,按照通俗的说法,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的是政府针对国有企业经营性收支的计划,即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
政府能向国有企业提取红利吗?这看起来是一个伪问题,它当然能。众所周知,“收税”和“分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政府有权向符合收税条件的任何人和实体收税;而按中国宪法,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因此在赢利时,它也应该通过政府这一“代理人”向全国人民分红。
然而,在向国有企业提取红利时,政府的“股东”身份是不成立的。由于“国家”并不等同于政府,“人民”也不等同于政府,所以无论是过去叫“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今天的这种叫法,都说明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全国人民,而非政府。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并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它不过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代理人而已。用著名学者秦晖的话来说,它只是“看守者”。
那么,政府向国有企业提取红利在宪法的意义上就只能这样解读:这是作为“股东”的全国人民委托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和代理人的政府向国有企业分红。基于国有企业的性质,这些“红利”既然是购买了“政治股票”的全国人民应得的,那么政府收得了多少钱,就应该一分不少地把这些钱“分”给全国人民。从可操作性和人民同意成立政府的合法性依据来说,这些钱应该单独地列出来,有一个规范的制度进行管理,以社会保障的形式“送”到人民手中。
政府既然不是“股东”,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那么,国资委“把股权卖出去”的说法就是错的。是“散伙”还是“合起伙来干”,是把手中的“股票”抓牢还是把它卖出去,应由作为所有者的全国人民说了算。换言之,必须尊重“所有者”的意志,有一个民主机制来处理这种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在“所有者”不能过问的情况下,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代理人的政府根据自己的意志“卖股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不仅如此,政府以国有企业的“股东”身份自居,势必置民营企业于不利境地。就宪法上来说,政府并不是“股东”;而就政府的职能和身份来就,它也不应该是“股东”。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看成是抽象的全国人民,而民营企业的所有者是具体的一个人或(和)一群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作为公共管理者,政府在这些企业中间应该“严守中立”。如果政府把自己看成是国有企业的“股东”,那么,它就既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又是“生意人”,就不可避免地与民争利,使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遭受不公平的挤压。这种“角色混乱”既与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相悖,也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
政府的“股东”身份只是一种权力的幻觉。破除这个幻觉,正是“民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逻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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