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层级及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不同职能

2007年07月18日16:40 阅: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技术成果转化成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在其中具有重大职责。由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同状况,决定了它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需要结合各级政府的具体条件,对其成果转化职能进行具体分析。
    
    一、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1.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科技成果转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将科学研究开发所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转化成产品和服务,进而实现科技成果的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过程。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罗默所指出,由于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原因和要素,迅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而提高竞争力,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科技成果作为经济生产的一个要素,本身不能实现自我转化,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组织过程。同时,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所谓的“死亡之谷”和成果转化所需要的复杂条件,致使并非所有的科技成果都能顺利转化。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众多。有学者根据主成分分析及因素筛选,把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归为科技成果质量因素、政策性因素和动力性因素3类。仅科技成果质量因素就包括:(1)成果的成熟度、实用性、先进性;(2)成果的预期效益;(3)成果的生命周期;(4)中间试验能力;(5)成果供方的科技能力;(6)资金保障程度;(7)成果的配套度;(8)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9)技术市场的完善程度。
    
    2.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当今信息社会,科技成果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的核心资源。既然科技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因素,任何政府既然要对经济过程进行调控,理所当然地包括对科技活动的积极干预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因而,政府必须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扮演角色。同时,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政府除了维护市场秩序功能以外,本身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而从市场上取得自身活动所必须的经济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本身也是市场主体之一。为了以较少的投入取得一定量的收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也必须不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而其中快速转化和利用科技成果是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政府本身也需要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来。事实上,随着现代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越来越显著,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对各自国家科技成果的研发和顺利转化所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管理作用都在增强。
    
    3.对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现有研究存在不足
    
    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对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一些学者将政府职能限定在3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的导向作用;二是加大政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三是着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另一些学者将政府职能归纳为4个主要方面:一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有效纳入经济发展战略;二是加强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要靠间接方式;四是政府直接干预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关系长远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笔者认为,学者们两方面的研究都存在不足,其研究重点都放在将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的比较上,进而提出相应政策主张。事实上,仅对政府和市场进行比较研究还不够,由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区分为不同层级,各级政府之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程度不一样,而且其推动实施成果转化的资源和条件存在差别,在区别政府与市场科技成果转化职能差异的同时,还必须对不同层级的政府进行研究分析。
    
    二、政府分层结构中,中央和地方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和行为存在差异
    
    1.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三级结构划分
    
    宪法规定,我国政府一般划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级政府5个层级,考虑到行政体制改革中“省直管县”发展趋势和各层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职能的相对独立性,笔者将我国政府层级作适当技术处理,划分为中央、省和县3个层级。如果剔除转移支付因素,县及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建立在本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基础之上。政府层级越低,其财政状况越窘迫,在强大的政府绩效考评压力及自身经济利益驱动下,越是低层级政府其扩大税源、增加税收的愿望越迫切。但是,在调控权限和范围的制约下,要实现这一目的,只能意味着越是低层级政府对于具体的社会经济事务实质性介入和参与成分越多。
    
    2.不同层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和行为基础
    
    科学技术,尤其是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于社会经济活动能够带来巨大效益,并形成所辖区域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对加强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不同层级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具有共同性,一方面需要借以支撑和引领所辖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借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进一步分析表明,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取决于其对科技成果的需求程度,而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介入和干预力度又取决于需求的迫切程度。不同层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具体采取何种行动,取决于它可以用于干预和促进成果转化的资源和条件,取决于它加强成果转化的意志和能力。科技成果转化一般需要资金、人才和市场需求保障等条件,而在这些方面,中央、省和县级政府的资源禀赋存在明显差异。
    
    3.几个例证
    
    我们进一步可以从实证角度进行分析。对于科技及技术成果转化的需求来看,显然中央政府聚焦于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和带动性的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而我国中央政府也基本上是沿着这一方向进行科技布局的,例如国家组织实施863计划和攻关计划等。相比而言,省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聚焦于能够形成规模产业的重大成果转化,这方面,江苏省从2004年度开始,设立“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拨款经费逐年提高,2004年是3亿元、2005年5亿元、2006年将拨款8亿元。就县级政府而言,其科技成果转化职能则相应聚焦于那些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比如重庆县级江津市致力于通过引进技术、合作研发花椒深加工技术,实现了花椒产业的发展壮大,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中央、省及县三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要职能及相关政策建议
    
    1.研究确定不同层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职能的意义和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基于各级政府都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种资源和要素的集成配套,需要政府、企业、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参与,研究确定各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职能的意义在于结合不同层级政府的实际,大力提高其参与或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进而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顺利实施,把我国不断推进到创新型国家行列。与此同时,研究确定不同层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职能的依据在于其所具备用于支持或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资源和条件。比如,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而对于资金筹措渠道来说,中央政府可以选择发行公债,但省级以下政府没有此权限。因而,仅依据资金筹措和保障程度来讲,中央、省和县级政府可以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职能就存在明显区别。
    
    2.不同层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均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国内外学者从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角度出发,对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进行研究所取得的大量成果表明,无论政府层级高低,其在弥补和纠正市场调节功能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特征,作者将其归类为一条基本原则,即各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均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所谓突出重点,是指与本级政府承担的职责和利益最为紧密相关的重大科技成果,政府宜采取经济、行政、法律和政策等多种手段,积极参与或直接组织实施。所谓兼顾一般,是指政府除直接参与或组织实施重大成果的转化外,还应当考虑到一般成果的转化问题,从一般成果转化所需要的体制、机制和法制等环境入手,积极重视和支持这些成果的转化。
    
    3.中央、省及县三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点
    
    根据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基本原则,结合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职能的依据,作者对我国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点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
    
    (1)中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于直接参与或组织实施事关国家战略性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针对其他非战略性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职责和权威,建立完善其所必须的体制、机制和法制环境。
    
    (2)省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于直接参与或组织实施省级行政区域内具有规模竞争性的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本行政区域优势产业,推动形成产业集群。而对于其他成果的转化,重点在于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要求,切实优化一般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环境。
    
    (3)县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于直接参与或组织实施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成果转化,组织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通过合作开发,引进、消化和吸收等途径,实现区域特色产业所需科技成果转化,做大做强区域特色产业。同时,重点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县域内单位或个人对于利用科技成果实现经济发展的意识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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