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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创业)投资培训
王建国     2007年05月21日09:48         阅:
    前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051115发布,200631实施。

    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和创业活动的孵化器,风险(创业)投资为中国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人所认识,未来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自主创新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产生新的经济增长源和活力,风险投资正是促进创新发展的直接动力。中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为风险(创业)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境内外产业资本纷纷进入中国风险投资行业,2006年度中国风险投资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在经历历史性的突破。

    由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主办的中国风险投资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九届,中国风险投资项目对接会也举办了四届。以 “借助风险投资弘扬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创新力”为主题,以“携手风险投资促进中国创新经济的发展,借力私有权益投资加速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为宗旨的第九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成功,代表着我国的风险投资从2006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风险(创业)投资的概念

    一、《办法》解释VC

    “venture capital”,我们更多的翻译为“风险投资”,在英语环境中,将“创业投资”俗称为“venture capital”。《办法》遵循现代语义学的原理,将“venture capital”统一称为“创业投资”,不仅能准确揭示本质内涵,而且能自不待言地体现高风险属性。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随着“创业”概念的扩展,其投资对象也相应地拓展。创业活动不仅指创建新企业,而且发展到包括企业重建在内的广义创业活动,即拓展到通过“管理层收购”和“非管理层收购”支持企业重建等广义创业活动。在英国,由于创业投资刚刚起步之时就主要面临通过支持企业重建实现老企业再创业的课题,所以,英国的创业投资从一开始就主要支持老企业再创业。

    除了投资阶段有所不同外,其运作机制却是大同小异的。它们区别于公开证券投资的共同特点,都是以非公开股权投资即“私人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方式投资于有增值潜力的企业,以期在未来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之所以称为“过程”,是因为“创建企业”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活动贯穿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各个持续的阶段。在企业陷入困境时,“重建”便成为“创建企业”不可或缺的阶段。

    《办法》对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二是国家和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方式,促进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三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包括通过扶持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等措施,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办法》将调整对象仅限于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从我国实际看,目前以公司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已经不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在《合伙企业法》被修改完善后,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也将是不错的选择。因此,从适应创业投资的特点考虑,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仍以按公司和合伙形式设立更为适当。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和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都是企业,故《办法》将它们统称为“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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