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信产部公布MP3播放器的抽检结果,产品合格率只有34.4%,其中包括魅族、长虹在内等知名品牌。
诺顿误杀之后又一起产品质量事件,如果说诺顿误杀索赔在国内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无法使用法律手段获得赔偿的话,此次MP3抽检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则有完善的法律依据,那就是早在1993年就发布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中国最普及的消费电子产品,此次产品质量事件波及的受害者只怕比诺顿误杀事件多得多,消费者会使用手中的权力去争取本属于自己的赔偿吗?
根据信产部公布的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主要为产品放音输出功率和信噪比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的标称值,表现为频率响应范围较窄、高频、低频衰减大、播放的音质不佳、录音输出电平和录音频率响应指标较差;部分产品配备的电源适配器没有达到国家在安全和电磁兼容方面的强制标准要求。这些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均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很明显此次MP3检测不合格,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描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者可以获得两倍的赔偿。
中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是起诉的主体,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甚至包括信息产业部都不具备行使法律手段起诉生产厂家的权利,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能做的也仅仅是督促本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提醒用户谨慎选择质量合格的产品及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而作为真正受害主体的消费者真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去起诉生产厂家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至少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讲是否定的,因为作为中国的消费者,大家已经习惯了逆来顺受,习惯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习惯了多年来养成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为人准则,毕竟为了几百元的MP3,如果起诉的话,要花费几倍或十几倍的代价去做质量鉴定以获取起诉证据,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生产厂家诉诸公堂,而仅仅收获两倍的赔偿,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讲,成本太高了。
其实所有这些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都清楚自己产品的真正性能和质量情况,之所以这样明目张胆的欺骗消费者,敢于在说明书中造假,也是认准了中国法律的缺陷,认准了中国消费者的心理,之所以要造假当然是为了更高的利润,确实放音输出功率和信噪比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的标称值并不影响消费者欣赏音乐,但以次充好、欺瞒用户是肯定的。
如果消费者自己的法律意识不提高,也只有被生产厂家一次次的欺骗了,谁都没有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