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家独资企业的老板,有一家公司因拖欠其公司货款,该公司将对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公司胜诉。该下一步该怎么办?
拿到胜诉判决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大获全胜。
胜诉之后能否拿到款项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对方是否有履行能力;当事人是否存在;是否在执行期限内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等。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执行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当官司胜诉后,还要提防债务人以和解为名诱使债权人陷入超过执行期间的陷阱,下面列举两个案例来说明此问题。
案例一:A公司欠B公司600万元货款,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应在2004年4月前还B公司60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A公司以没有那么多钱为由,先给了B公司10万元,B公司碍情面,就接受了A公司的还款要求。此后6个月中,A公司每月都给B公司10万元,到了2004年10月,B公司收到60万元后,A公司就拒绝还钱,B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但是法院以执行申请期限已过为由,未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人签名或盖章。”法律上所称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2、在执行时效期间内;3、由人民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
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和B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执行问题进行了和解,是事实上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不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书面要件和必须到法院登记等要求,法律不承认这种事实的和解,B公司无法适用执行中止程序,不能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
案例二:某公司欠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到期未还,且其属于有能力而不主动偿还,某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银行胜诉。判决生效后,在申请行最后期间只剩下20天时,某银行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最后还款日期是2004年6月10日,法院办理了案件已经执行和解的手续。到2004年6月10日某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承诺的还款一笔也未兑现。某银行便又追讨,某公司称经营资金刚到回收期,请求再宽限几天。到7月10日,某银行再催收时,某公司态度迥变。某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没有再受理申请。
法院为什么没有受理某银行的恢复执行申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的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按照此规定,某银行第一次申请执行时,其执行期只剩下了20,所以某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也只有20天,而某银行在6月10日债务到期后的20天内并未申请恢复执行,等到其7月10日申请时,期间已过,法院不再受理申请。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首先,债务人未能在判决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次,如果债务人提出和解要求时,要注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过法院办理执行和解手续再次,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要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能再对其抱有任何幻想,以免导致胜诉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 |